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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泸州(长江)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开征求《促进数字经济发展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长开区新经济局 发布时间:2023-07-21 14:51 浏览次数: 【字体:

四川泸州(长江)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公开征求《促进数字经济发展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促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长开区草拟了《促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现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公众可于2023年8月22日前将意见书面反馈长开区新经济发展局,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张庆,电话15181956328,邮箱515721947@qq.com

附件:促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四川泸州(长江)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7月21日


附件

促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中国式现代化为引领,抢抓长江经济带发展、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等重大现实机遇,促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支持对象

本措施支持对象以国家统计局《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2021)》界定和分类,包括主营业务为数字产品制造业、数字产品服务业、数字技术应用业、数字要素驱动业和数字化效率提升业,且在泸州市龙马潭区注册和纳税的市场主体。

二、实施梯度培育

(一)对获得四川省制造业企业“贡嘎培优”认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认定的数字产品制造业、数字技术应用业、数字要素驱动业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和50万元、2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对获得泸州市级以上独角兽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雏鹰企业评价认定的数字产品制造业、数字技术应用业、数字要素驱动业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支持数字产业化

(一)对落地我区的数字产品制造业项目,生产设备投入超过5000万元的部分,据实给予10%的建设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全部或部分采取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生产设备的项目,达到四川省“亩均论英雄”A类企业评价标准的,据实给予生产设备租赁费用5%的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年。获得该项补贴资金的项目实际生产经营期限应不低于10年,期间擅自改变主营业务领域的,补贴资金须全额退还。

(二)对入驻我区数字经济产业集聚核心区的数字产品服务业、数字技术应用业、数字要素驱动业企业,税收解缴关系在我区且年应税营业收入达到400万元的,按照4万元/平方米的标准计算购房(租房)补贴面积,给予每月10元/平方米的补贴。税收解缴关系暂不在我区但年应税营业收入达到800万元的,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搬迁过渡期,按照5万元/平方米的标准计算购房(租房)补贴面积,给予每月10元/平方米的补贴。上述补贴面积均不超过实际购房(租房)面积。

(三)对年入库税金达到200万元以上的数字产品制造业企业和达到15万元以上的数字产品服务业、数字技术应用业、数字要素驱动业企业,分别给予区级实际经济贡献50%的等额运营补贴。

四、支持产业数字化

(一)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推动传统产业开展数字化车间、智能化工厂建设,优先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企业数字化智能化改造重大示范项目。鼓励具备系统研发和集成能力的企业将自身数字业务剥离,在区内设立独立法人企业,在市场拓展和应用推广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二)实施园区特色产业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着力提升设备接入、应用开发等支撑能力,促进产业链创新资源、产能资源集成整合和优化配置,鼓励中小企业将核心业务和生产设备向云上迁移,给予服务费用优惠减免。

(三)支持电竞产业发展,重要电竞赛事的重点场次(活动)在我区举办,协调开放本地赛事(活动)场地、推广宣传等资源,按照赛事(活动)承办费用的30%,最高给予国家级60万元、省级30万元、市级10万元的办赛补贴。

(四)支持直播电商产业发展,对国家级、省级、市级评价认定的直播电商基地或特色产业直播电商网络流量基地,分别给予运营机构40万元、15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五)支持在工业、农业、医疗、教育、文旅、交通、物流、金融、安全、政务等领域打造典型数字运用场景、试点示范、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等,经市级以上评价认定的,分别按国家级20万元、省级5万元、市级3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五、支持人才引培

支持数字经济企业、行业协会、产业集聚区运营机构等创建“人才之家”,以人才发展引领产业发展,经市级以上评价认定的,分别按国家级40万元、省级20万元、市级1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六、支持市场拓展

(一)对参加政府统一组织的数字经济领域专业展会,给予展位费30%的补贴,同一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对产品或服务销售到非自身关联的中国500强、行业100强的数字经济企业,据实给予交易金额2%的营销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年。

七、附则

(一)本措施自XX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施行期间同时符合我区其他政策措施扶持条件的,按照从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奖补资金由区内受益财政承担,由区级财政统一调度保障。措施中所称“以上” “最高”均包含本数。

(二)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生态环境事故的,企业或企业法人代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取消当年享受奖补政策资格。对数字经济龙头企业、重大项目根据经济贡献、带动作用等情况采取“一企一策”的方式给予支持,除奖励性资金外,补贴性资金不重复享受。

(三)本措施由四川泸州(长江)经济开发区新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并组织申报、审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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