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0证明城市”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制定目的
为保障我市“0证明城市”创建保留证明事项为0,完善事中事后监管配套长效机制,促进证明材料取消后相关工作有序顺畅运行。
二、制定依据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以及《泸州市创建“0证明城市”实施方案》等文件的规定,市政府需制定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与《泸州市市本级证明事项取消清单》同步公布实施。
三、主要内容
(一)《泸州市“0证明城市”实施办法(试行)》。
1.我市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医院、学校、水、电、气等公共服务企事业单位的行政许可、公共服务等事项涉及申请人提交证明的,适用规定。相关证明材料依规定应当由市外机构或者组织出具,又不能通过网络核验的,不适用规定。
2.市、区县两级政府统一编制行政机关办事项目证明材料取消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全面实现各级各部门索要证明数量为0。已经取消的证明事项,严禁要求群众和企业提供。严禁在规范性文件、工作规程、办事指南等文书中再新设证明材料。
3.除涉及环保、安全生产、人身关系、重大财产处分、财政资金、社保资金给付的事项应由审批部门核实完毕后再办理审批手续外,其他事项在申请人填写签署书面告知承诺书后,审批部门应立即为申请人办理审批手续,相关协查、自行调查等后续事宜由审批部门和协查单位于3日内予以完善。
4.审批部门通过数据共享、部门间协查、部门自行调查核实等方式获取的相关证明事项信息与申请人填报的信息不符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相关材料,申请补充的材料以实现证明目的为需求,严禁变相增设其他行政许可审批要件。
5.泸州市群众到市外办事根据市外要求,需要泸州市相关单位开具证明材料的,相关单位按照职能职责应予开具,不得以证明事项已取消为由不予办理。
6.审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其所获取的证明信息用于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活动。
(二)《泸州市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
1.证明事项告知书包括,证明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名称和相关条款;符合证明事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要求;申请人逾期不履行承诺或作出虚假承诺的处理方式和法律后果;对实行告知承诺制事项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方式、内容;审批部门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2.证明事项承诺书包括,申请人对证明事项的真实性、准确性的承诺;申请人对已经知晓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的承诺;申请人自愿接受事中事后监管的承诺;申请人同意公开承诺书主要内容的承诺;申请人同意接受虚假承诺所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和法律后果的承诺。
3.涉及环保、安全生产、人身关系、重大财产处分、财政资金、社保资金给付的办理事项,申请人签署证明事项承诺书后,由审批机关完成核查、调查程序后依法作出审批。
4.审批部门发现申请人承诺不实的,责令申请人限期整改,或者依法撤销审批决定,申请人因虚假承诺而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审批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处罚规定的,按照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5.审批部门在受理申请前应当对申请人的信用状况进行核查,对具有不良信用记录的申请人,不适用告知承诺制。不良信用记录注销后,可以使用告知承诺制。
6.审批部门将申请人的承诺情况纳入信用管理体系。申请人作虚假承诺的,应将不诚信行为记入信用信息档案。对因违反告知承诺制被列入不诚信档案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被确认并记录其不诚信信息之日起两年内,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等事项。
(三)《泸州市“0证明城市”监督服务专窗工作规则》。
1.监督服务专窗的工作职能有:(一)市外办事证明材料服务。政务大厅内的办事群众因市外办事,需要我市行政机关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的,由各级“0证明城市”监督服务专窗引导办理。(二)业务监督指导 。监督各窗口人员违规索要证明,指导办事人员优化证明事项取消后的办理流程;负责指导下级“0证明城市”服务专窗开展工作。(三)受理举报投诉 。现场受理群众和企业关于实施“0证明城市”的投诉和举报,及时予以协调处理。对难以处理的疑难复杂事项,及时会同司法局等部门会商处理。
2.监督服务专窗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责有:(一)在收到群众投诉、举报后,应根据各部门职责做好分类衔接服务工作,并跟踪办理结果;(二)对群众的咨询应及时给予一次性告知指导,不符合法律规定受理条件的,应当充分释明;(三)应当熟练掌握“0证明城市”相关知识,耐心解答群众咨询并告知办理证明材料的快捷途径。“0证明城市”服务专窗宣传咨询内容主要为我市已取消的证明材料等事项,原则上不涉及业务部门的实体处理结果。
3.监督服务专窗要做好各项工作的登记,建立台账,完善数据统计和分析。
(四)《泸州市“0证明城市”投诉举报办法》。
1.受理投诉举报的责任单位:12345政务咨询投诉举报中心负责受理12345热线接到的“0证明城市”投诉举报工作。各级行政审批局牵头负责进驻大厅办事事项涉及的“0证明城市”投诉举报工作,负责“0证明城市”投诉举报专窗的接待、受理、回复等工作。各级司法局牵头负责司法部“证明事项投诉举报平台”交办的证明事项投诉举报转办、督办和回复工作,负责执法监督中的证明事项投诉举报行为。各审批部门要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投诉举报工作制度,做好本单位和本系统“0证明城市”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2.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投诉举报的情形:发现审批部门仍然直接或变相要求行政相对人提供证明材料的;未按照证明材料取消清单要求实施“0证明城市”工作的;未按照时间要求核查材料的;未按要求向群众出具市外办事所需相关证明材料等行为,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3.投诉举报不予受理情形:对投诉举报内容不够具体明确,且无法核实的;投诉举报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且投诉举报人又重复投诉举报的;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4.投诉举报办理期限:涉及证明事项的审批部门应当在收到受理投诉举报后2个工作日内办结投诉举报,投诉举报问题复杂疑难的,5日内办结,作出投诉举报处理决定,并及时告知投诉举报人和利害关系人,将处理结果及时抄告投诉举报接收单位。
5.审批部门存在严重违反“0证明城市”实施要求的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移交纪检监委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适用范围
“0证明城市”创建单位严格执行。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相关内容进行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