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规范行政机关涉企行为优化营商环境的十条措施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近期,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发布了《关于实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近期若干举措的通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四川省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提升行动方案》,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相关中、省政策措施也正在密集出台。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十二届二次、三次全会和市委九届五次、六次全会精神,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涉企行为,提升行政效能,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制定印发了《十条措施》,明确了相关要求,对优化行政服务,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执法决定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二、主要内容
《十条措施》聚焦当前企业反映强烈的相关单位走访调研企业过多,机械性执法、运动式执法、过度执法、多头执法等问题,立足于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的基础上,从行政服务、行政执法等方面,对相关涉企行为进行规范,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
一是关于行政服务。主要是《十条措施》的第一条,提出推行“双向预约服务”制,一方面,企业需要政府相关部门提供行政服务的,可向有关部门进行预约,首问责任部门应于当日予以回复;另一方面,各有关单位需入企走访的,应提前报园区管委会或行业主管部门统筹,并商企业同意后执行。该项措施主要是规范单位入企行为,对部门(单位)入企行为进行双重约束,做到“有求必应、无事不扰”,禁止随意打扰企业。
二是关于事前监管。主要是《十条措施》的第二、三条,提出健全行政检查“双备案”制和实施督查统筹管理。备案分为一般情况和特殊情况,一般情况是指年初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双随机、一公开”,有计划地进行检查,并将检查计划于每年1月31日前报市政府督查室、市司法局备案。特殊情况是指为应对突发应急事件,以及投诉举报、上级交办等情形,行政机关可按法定程序先行实施后再报备。除此之外,严格执行年度计划,原则上未经备案不得开展涉企行政检查。未经督查统筹,不得随意冠以督查、检查、督察、巡查、督导等名义前往企业。前往企业督查检查的,应精简整合涉企督查检查事项,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
三是关于事中监管。主要是《十条措施》的第四至第九条,要求行政机关要处理好“无事不扰”和“无处不在”的关系,在监管既不缺位也不越位的情况下,优化监管手段,提升监管质效。积极采取跨部门综合监管,“综合查一次”“非现场监管”“信用+监管”等方式进行。实施综合监管“一业一册”告知制度,一类事项制定一册合规经营指南明底线,一次性告知市场主体合规经营要求;同一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或同一事项的多个检查单位,明确由一个单位牵头实施联合检查;能通过“不见面检查”就达到监管目的的,不再开展现场检查;全面推广信用承诺制,开展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除涉及安全底线监管等必查事项外,市场主体作出诚信守法经营承诺的,非举报投诉原则上不入企检查,同时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失信企业修复信用。执法过程中,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坚持文明执法。严格落实行政裁量基准,实施涉企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对不予处罚、免予处罚的企业,可以采取劝导示范、责令改正、行政提示、警示告诫等方式加强教育引导。审慎采用行政强制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不得超标的或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财产。
四是关于事后监督。主要是《十条措施》的第十条,一方面提出加强内部监督,通过12345,12388等平台,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从严从实查处行政机关涉企行为损害营商环境的违纪违法问题,对失职失责问题严肃追责问责,对典型问题进行通报。另一方面提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加大涉企行政执法宣传力度,提高人民群众知晓率,更多地让人民群众对行政权力的具体运行情况不断发表意见,及时进行监督。切实回应人民群众的强烈期盼,加大负面典型常态化曝光力度,营造优化法治营商环境的浓厚氛围,提升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三、工作要求
文件要求,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建立健全各领域配套机制,狠抓任务落细落地。要适时开展专项督查,将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涉企行政执法情况纳入高质量发展综合考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