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龙马潭区区本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4年版)》的通知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泸州市龙马潭区区本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4年版)》的通知
(泸龙府办发〔2024〕15号)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级各部门(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以控制成本为核心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川委发〔2024〕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为,加强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按照《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泸州市市本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4年版)的通知》(泸市府办发〔2024〕30号)要求,区级相关部门对区本级实施的行政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了全面梳理、审查和确认,形成《泸州市龙马潭区区本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4年版)》。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公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泸州市龙马潭区区本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4年版)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5日
附件
泸州市龙马潭区区本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4年版)
序 号 |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涉及的审批事项项目名称 | 审批 部门 | 中介服务事项 设定依据 | 申报条件 | 中介 服务 实施 机构 | 服务 时限 | 中介服务事项收费依据及标准 | 备注 | |||
大项 名称 | 子项 名称 | 办理项 名称 | ||||||||||
依据 | 标准(元) | |||||||||||
1 | 公路建设项目 安全性评价 |
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乡道、村道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乡道、村道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县级权限) | 龙马潭区行政审批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四条; 2.《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1号)第十七条; 3.《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 D20-2017)4.5.2; 4.《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14)1.0.10; 5.《公路项目安全性评价规范》(JTG B05-2015)条文说明 2.0.1。 | 建设公路的 项目 | 具备相应建设工程咨询、设计资质的机构 | 双方协商约定 | 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 | ||
乡道、村道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县级权限) | ||||||||||||
乡道、村道建设项目设计变更文件审批(县级权限) | ||||||||||||
2 | 公路建设项目 安全性评价 | 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县道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县级权限) | 县道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县级权限) | 龙马潭区行政审批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四条; 2.《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1号)第十七条; 3.《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 D20-2017)4.5.2; 4.《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14)1.0.10; 5.《公路项目安全性评价规范》(JTG B05-2015)条文说明 2.0.1。 | 建设公路的 项目 | 具备相应建设工程咨询、设计资质的机构 | 双方协商约定 | 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 | ||
县道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县级权限) | 县道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县级权限) | |||||||||||
县道建设项目设计变更文件审批 (县级权限) | 县道建设项目设计变更文件审批 (县级权限) | |||||||||||
3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县级权限)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县级权限) | 龙马潭区行政审批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七条; 3.《政府投资条例》第九条; 4.《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5.《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建〔1998〕16号)第七条。
| 1.申请项目已纳入相应规划; 2.按基本建设程序管理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批复; 3.参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的其他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规划等立项性质的文件已经获得主管部门批复;4.初步设计报告编制单位资质符合《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和《工程勘察资质标准》规定。 | 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 | 双方协商约定 | 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 |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县级权限)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县级权限) | 符合流域、区域有关水利规划和区域社会经济发展规划 | |||||||||
4 | 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 财务审计报告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劳务派遣经营新办,变更注册资本 | 龙马潭区行政审批局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第二章第八条 | 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 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 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双方协商约定 | 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 | ||
5 |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方案编制 |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权限内) | 龙马潭区行政审批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 1.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 2.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3.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 | 具有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的单位 | 双方协商约定 | 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 | ||
6 | 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设计方案编制 | 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 | 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权限内) | 龙马潭区行政审批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 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工作 | 具有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的单位 | 双方协商约定 | 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 | |||
7 | 年度内放射诊疗场所防护及设备性能检测报告复印件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新办、变更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新办、变更 | 龙马潭区行政审批局 | 1.《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七条; 2.《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12〕25号)第二条。 | 本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设置或执业登记的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 | 具有相关检测资质的机构 | 双方协商约定 | 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 | ||
8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书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新办、变更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新办、变更 | 龙马潭区行政审批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 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 本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设置或执业登记的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 | 具有相关检测资质的机构 | 双方协商约定 | 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 | ||
9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书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新办、变更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新办、变更 | 龙马潭区行政审批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 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 本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设置或执业登记的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 | 具有相关检测资质的机构 | 双方协商约定 | 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 | ||
10 |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证明 | 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校验 | 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校验 | 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校验 | 龙马潭区行政审批局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 本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设置或执业登记的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 | 具有相关检测资质的机构 | 双方协商约定 | 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 | ||
11 | 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 | 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校验 | 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校验 | 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校验 | 龙马潭区行政审批局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 本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设置或执业登记的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 | 具有相关检测资质的机构 | 双方协商约定 | 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 | ||
12 | 一年内的合格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提供一年内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复印件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新办、延续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新办、延续 | 龙马潭区行政审批局 |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 | 辖区内公共场所申请卫生许可、延续 | 具有相关检测资质的机构 | 双方协商约定 | 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 | ||
13 | 当年度水质检测合格报告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新办、延续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新办、延续 | 龙马潭区行政审批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 3.《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卫法监发〔2001〕161号)第三十四条; 4.《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 辖区内饮用水供水单位申请卫生许可、延续 | 具有相关检测资质的机构 | 双方协商约定 | 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 | ||
14 |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检定或校准 |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 龙马潭区行政审批局 |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第六条 | 符合需要的计量核准项目 | 具有相关检测资质的机构 | 双方协商约定 | 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 | ||||
15 | 食品经营从业 人员健康检查 | 食品经营许可 | 食品经营许可证新办、变更、增加经营项目 | 食品经营许可证新办、变更、增加经营项目 | 龙马潭区行政审批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 2.《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 辖区内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 医疗 机构 | 双方协商约定 | 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 | ||
16 | 设立民办学校所需的资产来源、资金数额、产权等有效文书资料 | 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设置审批 | 直接正式设立民办学校审批 | 龙马潭区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五条第四款 | 需符合《四川省民办教育机构分类设置标准》和《泸州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 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双方协商约定 | 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 | |||
17 | 民办学校变更所需的财务清算 报告 | 民办学校分立、合并审批 | 龙马潭区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三条 | 需符合《四川省民办教育机构分类设置标准》和《泸州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 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双方协商约定 | 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 | ||||
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审批 | 龙马潭区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四条 | 需符合《四川省民办教育机构分类设置标准》和《泸州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 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双方协商约定 | 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 | ||||||
18 | 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所需的 体检报告 | 教师资格 认定 | 教师资格 认定 | 龙马潭区行政审批局 | 1.《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 2.《<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第八条第三款、第十二条第四款。 | 1.申请人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2.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3.具备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具有良好的身体和心理素质; 4.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居住地、就读学校所在地、部队驻地的区行政审批局认定。 | 二级乙等及以上医院 | 双方协商约定 | 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 | |||
19 | 社会团体成立、验资报告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 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 龙马潭区行政审批局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 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成立登记的批准文件 | 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双方协商约定 | 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 | |||
20 | 社会团体开办资金变更验资报告 | 社会团体开办资金变更登记 | 龙马潭区行政审批局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 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开办资金变更的批准文件 | 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双方协商约定 | 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 | ||||
21 | 离任审计报告 | 法人变更登记 | 龙马潭区行政审批局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 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法人变更的批准文件 | 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双方协商约定 | 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 | ||||
22 | 清算审计报告 |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 龙马潭区行政审批局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 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法人变更的批准文件 | 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双方协商约定 | 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 | ||||
23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验资报告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 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 核准
| 成立登记 | 龙马潭区行政审批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 | 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成立登记的批准文件 | 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双方协商约定 | 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 | |||
24 | 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办资金变更验资报告 | 开办资金变更登记 | 龙马潭区行政审批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 | 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开办资金变更的批准文件 | 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双方协商约定 | 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 | ||||
25 | 离任审计报告 | 法人变更登记 | 龙马潭区行政审批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 | 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法人变更的批准文件 | 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双方协商约定 | 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 | ||||
26 | 清算审计报告 | 注销登记 | 龙马潭区行政审批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十七条 | 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注销登记的批准文件 | 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双方协商约定 | 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 | ||||
27 | 建筑物的设计图、位置图、效果图及可行性报告 |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变更 | 龙马潭区行政审批局 | 《宗教事务条例》 第二十二条 | 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批准文件 | 具备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和咨询评估公司 | 双方协商约定 | 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 | |||
28 | 建筑物的设计图、位置图、效果图及可行性报告 | 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许可 | 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许可 | 龙马潭区行政审批局 | 《宗教事务条例》 第二十二条 | 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改建或者新建的批准文件 | 具备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和咨询评估公司 | 双方协商约定 | 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 | |||
29 | 财务审计报告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 | 龙马潭区行政审批局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六条 | 有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该慈善组织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证明材料 | 会计师事务所 | 双方协商约定 | 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 | |||
30 | 节约集约 用地论证 分析专章 编制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 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龙马潭区分局 | 《自然资源部等7部 门关于加强用地审批 前期工作积极推进基 础设施项目建设的通 知》(自然资发〔2022〕 130号)第三条 | 涉及占用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的能、交、水等基础设施项目 | 泸州市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研究中心(符合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 | 双方 协商 约定 | 《四 川省 国土 空间 规划 编制 计费 指导 意见 (试 行 ) 》 | 市场调 节价双 方协商 | |||
31 | 选址论证 报告编制 及专家评 审意见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 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龙马潭区分局 | 《四川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审批服务指南》(川自然资办函〔2021〕197号),申请材料目录第六项 | 国家和省批准的重大建设项目以及不符合城乡规划的 项目 | 泸州市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研究中心 (符合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 | 双方 协商 约定 | 《四 川省 国土 空间 规划 编制 计费 指导 意见 (试 行 ) 》 | 市场调 节价双 方协商 | |||
32 | 节地评价报告及专家评审 意见 | 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龙马潭区分局 | 《四川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川国土资规 〔2017〕7号)第九条、第十条 | 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或建设标准的项目或因特殊要求超标准建设的 项目 | 泸州市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研究中心 (符合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 | 双方 协商 约定 | 《四 川省 国土 空间 规划 编制 计费 指导 意见 (试 行 ) 》 | 市场调 节价双 方协商 | ||||
33 | 踏勘论证报告及专家评审 意见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 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龙马潭区分局 | 《四川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川国土资规〔2017〕7号)第八条 | 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占用耕地规模较大的项目 | 泸州市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研究中心 (符合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 | 双方 协商 约定 | 《四 川省 国土 空间 规划 编制 计费 指导 意见 (试 行 ) 》 | 市场调 节价双 方协商 | |||
34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编制 | 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泸州市龙马潭生态环境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九条 | 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确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类别 | 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接受委托为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单位 | 15个工作日(环境影响报告书);10个工作日(环境影响报告表) | 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 | ||||
35 | 建设工程消防 设计文件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 龙马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三章第十六条 | 1.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 2.消防设计文件; 3.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 4.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应当提交批准文件。 | 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 双方 协商 约定 | 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 | ||||
36 | 建设工程消防 设施检测报告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龙马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四章第二十七条 | 1.完成工程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消防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建设单位对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施工、设计、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确认工程消防质量符合有关标准。 | 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 | 双方 协商 约定 | 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