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龙马潭区普惠托育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泸州市龙马潭区普惠托育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泸龙府办发〔2023〕6号)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级有关部门:
现将《泸州市龙马潭区普惠托育试点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2月23日
泸州市龙马潭区普惠托育试点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系列文件精神,按照《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普惠托育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泸市府办规〔2022〕3号)和《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普惠托育试点工作的通知》(泸市府办规〔2022〕9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推进我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省委十二届二次全会、市第九次党代会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国家、省、市关于开展普惠托育试点工作的有关要求,全面深化“1573”普惠托育模式,着力推进托育服务、综合服务“两大中心”,积极构建保、医、教、研“四位一体”,全力创建“全省婴幼儿照护优质服务区”,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积极性,建立完善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标准、服务供给和监督管理体系,多种形式开展普惠托育服务,逐步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
二、基本原则
(一)优先发展普惠。将普惠托育服务纳入“十四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强化政策引导和统筹引领,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积极性,健全工作机制,优化发展环境,科学规划布局一批普惠性托育机构,不断满足群众托育需求。
(二)压实属地责任。各街镇履行属地责任,充分发挥区域优势,采取多种形式举办普惠托育机构,不断扩大普惠性托位有效供给。对辖区托育服务机构建立管理台账,定期进行检查,及时掌握区域内托育服务的开展情况,督促托育行业有序发展。
(三)加强科学指导。遵循婴幼儿成长特点和规律,为家庭和照护服务机构提供科学养育指导,科学安排婴幼儿生活和活动,促进婴幼儿生长、发育、动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等全面发展,确保婴幼儿健康。
(四)严格规范监管。牢固树立安全意识,把婴幼儿安全和健康摆在最突出位置,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各托育机构主体责任。各相关职能部门履行行业监管责任,按照各自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全面加强对普惠托育机构的综合监管,确保婴幼儿安全和健康。
三、工作目标
2023年,托位总数达1525个,每千人口托位数达3.1个,普惠托位占比达35%,建成四星级及以上托育机构2个,争创“全省婴幼儿照护优质服务区”。2024年,托位总数达2000个,每千人口托位数达4.04个,普惠托位占比达40%,建成四星级及以上托育机构3个。2025年,托位总数达2320个,每千人口托位数达4.7个,普惠托位占比达50%,建成四星级及以上托育机构4个,普惠托育服务水平明显提升,人民群众的托育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四、主要任务
(一)建立规范化普惠托育设置标准。大力发展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严格执行普惠托育机构认定标准办法,结合四川省优质服务托育机构评审相关要求,发展认定一批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普惠托育机构,实施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按照《通知》规定,规范托育机构建筑设计,托育机构要有自有场地或租赁不少于3年的场地,每个托位室内使用面积不少于5㎡、室外不少于2㎡。区级托育综合服务中心每托位建筑面积不少于12㎡、室外不少于2㎡。单个托育机构托位规模不超过150个。托育机构一般设置乳儿班(0.5—1岁)、托小班(1—2岁)、托大班(2—3岁),每班招托人数分别不超过10人、15人、20人,保育比分别不低于1∶3、1∶5、1∶7。托育机构场地、房屋、家具、用具、玩具必须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和环保要求。
(二)建立网格化托育服务管理体系。依托区妇幼保健院建设龙马潭区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开展3岁以下婴幼儿保、医、教、研“四位一体”的综合托育服务。建立托育机构“网格化包保服务指导”机制,由区优生优育托育服务指导中心引领,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专家库,对辖区内托育机构进行全覆盖“一对一”结对服务,定期上门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指导、宣传培训,对婴幼儿开展医疗救治、预防保健、中医辨识、营养膳食等专业服务。同时,采取“父母课堂” “亲子活动” “上门访视” “线上咨询”等方式,对婴幼儿家长提供免费咨询培训指导服务,提升家庭科学育儿能力和水平。
(三)建立多元化普惠托育供给体系。一是支持幼儿园开设托班。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新建或通过改建、扩建等方式,利用现有资源开设普惠性托班,采取“摇号” “抽签”等方式公平公正招收2—3岁幼儿,加强托幼衔接。区教育体育局在新建幼儿园审批时,充分考虑托班需求,按有关标准设置适当比例的2—3岁幼儿托班,指导幼儿园做好托班管理,探索建立托幼服务一体化综合服务与管理新模式,加大普惠性幼儿园政策扶持力度,积极探索公立幼儿园托班服务示范点,发挥公益示范带动作用。二是支持企业举办普惠托育机构。落实国家、省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措施,重点推进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支持社会力量采取独资、合资、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形式,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改造和建设。鼓励在就业人群密集的产业聚集区域举办普惠托育机构,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普惠性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三是鼓励用人单位提供福利性普惠托育服务。充分发挥工会组织作用,鼓励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商业楼宇及青年女职工集中的单位,在自有场地、居住社区、工作单位等场所单独或联合举办普惠托育,为职工提供3岁以下婴幼儿福利性托育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四是支持园区举办普惠托育。支持有条件的园区采取自建、联建、购买服务或与专业托育机构合作等方式举办普惠托育服务,为职工提供3岁以下婴幼儿福利性托育服务,空余托位可向社会开放。五是加强社区普惠托育建设与改造。根据群众实际需求,积极推行“1+N”党建模式、“党建+群建(工会、团委、妇联等)”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充分利用公共服务设施、闲置校舍、闲置办公场所等资源,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开展社区托育服务,可采取公办、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形式,按照《通知》要求,即“新建居民住宅区每千人口不少于10个托位,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每千人口不少于8个托位”,建设一批布局合理、规范达标的普惠性托育机构,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种服务,不断满足群众多样化、多层次托育服务需求。
(四)落实支持普惠托育加快发展优惠政策。按照《通知》规定,落实普惠托育建设补助、运营补助、培训补贴、价格优惠、租金减免、用地保障和税收优惠等优惠政策,即“对新建、改扩建的普惠托育机构示范项目,积极申报中省项目建设补助,已享受中央资金补助的不再重复享受省、市、县(区)托位建设补助。从2022年起,各区县每年安排300万元建立县级普惠托育专项补助资金,对获得省级托位补助项目的普惠托育机构给予5000元/托位标准的建设补助,对达到硬件、软件要求的普惠托育机构分别按实际招托人数乳儿班500元/月·人、托小大班300元/月·人标准给予运营补助。将托育从业人员列入政府职业技能培训计划,按规定标准落实培训补贴、技能等级认定补贴。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执行‘居民生活价格’。对租用国有资产性质场地的普惠性托育机构,给予租金减免优惠。将托育机构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优先予以保障。对托育机构提供的社区托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免征契税。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每个婴幼儿1000元/月标准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五)建立多方协同支持普惠托育三大平台。一是建立人才培养平台。依托泸州职业技术学院等高校,由政府进行引导和支持,采取开设托育服务相关专业、增设选修课、课证融通、技能实训等方式,联合妇幼保健院、普惠托育机构等资源,建立“政医企校四方协同、职前职后一体化”的人才培养平台。托育机构应按规定配备综合管理、保育照护、卫生保健、安全保卫等工作人员。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3年以上相应管理经验且培训合格。保育人员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相关专业背景且取得保育育婴资质。卫生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相应专业背景及职称且培训合格。保安人员应取得《保安员证》且由合规保安公司派驻。二是建立照护服务平台。以区优生优育托育服务指导中心、婴幼儿照护服务专家库为支撑,在泸高校为补充,妇幼保健机构为抓手,建立“一对一”“多对一”婴幼儿专家与托育服务机构定点联系机制,坚持线上线下、集中培训和上门指导相结合的方式,为普惠托育机构和婴幼儿家长提供婴幼儿照护免费咨询指导服务。各托育机构要建立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制度,采取理论培训、实地训练、现场指导等方式开展岗前培训,通过集中培训、在线学习、继续教育等方式进行定期培训,不断提高保育人员职业道德、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三是建立行业监管平台。建立综合监管机制,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统筹应急、公安、消防、市场监管、住建等区级有关职能部门力量,明确职责分工,建立联席会议、联合执法、常态化监管等制度,定期对托育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予以停业整顿或注销;每年对托育机构进行年检,对不合格的给予停业整顿或注销。推行“8S精益管理”,即托育机构备案、收托、保育、安全、健康、监督、服务、满意等八个方面精细化、精准化、精益化管理。推行托育机构“数字化运营”、“智能化监控”,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实现机构运营管理专业化、标准化和可控化,对托育机构、从业人员信息以及业务数据等进行信息化管理,全面配备监控报警系统,保持24小时设防状态,实时推送给婴幼儿家长,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90日,对婴幼儿进行“全时段、全过程、全覆盖”监控保护。建立托育机构“信用档案”制度,将从业行为纳入信用档案,并与星级评定挂钩,对虐童等严重违法行为实行零容忍,将严格按法律规定给予严惩。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区普惠托育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在区政府领导下,统一组织开展普惠托育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日常工作。各街镇、区级(含长开区)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普惠托育试点工作,明确工作任务,落实专人负责,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确保我区普惠托育试点工作目标任务落实到位,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发展。
(二)加强部门协同。建立泸州市龙马潭区普惠托育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局、区教育体育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参与,强化协作配合,不定期召开会议,协调解决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重大问题。同时要充分发挥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等群团组织和行业组织作用,形成工作合力,大力推动普惠托育试点工作。
(三)加强监督管理。各街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托育服务机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落实对托育服务机构的监管责任,各类托育服务机构落实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组建成立家长委员会,发挥好家长监督作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查处婴幼儿照护服务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对无证照经营或设施条件差、管理混乱、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托育服务机构给予引导整改,对逾期不整改的坚决取缔。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涉嫌违法的严格依法处理。
(四)加强示范推动。各街镇、区级相关部门要按照“先易后难、示范引领”的工作思路,调动各方力量,统筹政策引导,优先发展价格能承受、质量有保障的普惠性托育服务,鼓励有条件、有积极性的机构先行先试,重点支持幼儿园、社区、企业、社会力量举办普惠性托育机构,深化拓展“1573”普惠托育模式,不断完善普惠托育试点方法和路径。
(五)加强宣传引导。各街镇、区级相关部门要把婴幼儿照护服务作为改善民生的社会工程,加大托育服务政策的宣传力度,通过亲子活动、家长课堂、微信公众号等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形式,积极传播科学育儿理念与知识。要大力宣传先进典型,推广经验做法,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托育服务工作,为婴幼儿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附件:1.泸州市龙马潭区普惠托育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2.泸州市龙马潭区普惠托育试点工作职责清单
附件1
泸州市龙马潭区普惠托育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冷坤成 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刘正春 区卫生健康局局长
叶昌彬 区委目标绩效办主任、区档案馆馆长
易亚萍 区政府办公室机关党委书记
成 员:向 焱 区委宣传部副部长
杨雨萌 区发展改革局副局长
朱光鸿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副局长
张 伟 区教育体育局副局长
田 智 区民政局副局长
黄 柯 区司法局机关党委书记
罗 熙 区财政局副局长
严 际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张海兵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刘大川 区卫生健康局机关党委书记
刘志勇 区应急局副局长
周德斌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副局长
秦 滔 区市场监管局食品安全总监
彭 强 区统计局副局长
王俊杰 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彭 涛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机关党委书记
梁宗成 区税务局副局长
叶丽娜 区总工会副主席
罗 鹏 团区委副书记
叶 霞 区妇联副主席
李伟才 区消防救援大队副大队长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健康局,办公室主任由刘正春同志兼任,负责日常工作。
附件2
泸州市龙马潭区普惠托育试点工作职责清单
序号 | 责任部门 | 工作职责 |
1 | 区委编办 | 负责审批和登记管理举办事业单位性质的托育机构。 |
2 | 区委宣传部 | 负责全区托育服务宣传,促进普惠托育服务行业推广。 |
3 | 区委目标 绩效办 | 定期对各街镇、各部门、各单位试点工作情况进行督查,按照职责分工对部门、街镇进行综合考核。 |
4 | 区发展 改革局 | 1.负责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牵头组织开展“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 2.编制龙马潭区“一老一小”解决方案。 3.落实支持普惠托育服务发展的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政策。 |
5 |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长开区新经济发展局 | 1.负责指导有条件的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管委会推动普惠托育服务发展,在有条件的园区试点建立1所普惠托育机构。 2. 配合区卫生健康局为普惠托育服务提供信息化技术支持,赋能托育机构运营、服务、管理与家园共育全面数字化、智能化。 3.推进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5G等深度应用,促进托育用品制造数字化转型。 |
6 | 区教育体育局 | 1.开展幼儿园托班试点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公办园、民办园开设托班,招收3岁以下婴幼儿,全区70%幼儿园提供普惠托育服务。 2.负责推行政、医、企、校“四方协同”,职前职后“四位一体”的人才培养模式,支持在泸高校、职业院校根据需求和学校实际开设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 3.支持在泸高校、职业院校积极探索与托育机构管理部门和托育机构通过“订单培养”方式共同培养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人才。 4.支持在泸高校、职业院校与托育机构共建学生实训、实习基地。 5.加强与0.5岁以下照护体系和3岁以上早教体系衔接的课题研究,确保全生命周期服务无缝连接。 |
7 | 区民政局 | 1.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将托育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服务范围,结合养老综合体建设,在有条件的社区开展普惠托育服务,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 2.支持社区托育机构“一证多点”,就近开展家庭科学育儿指导。 |
8 | 区司法局 | 负责对普惠托育政策进行法制审查。 |
9 | 区财政局 | 1.充分利用已纳入年初预算的财政资金和已制定的政策法规,对托育服务行业发展予以支持。 2.设立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资金,从2022年起,区财政每年安排300万元用于普惠托育机构建设、运营、普惠托育机构人员考取认证资格证书一次性补助等补助经费,不足部分据实追加。 3.负责挖掘国有企业空余场所或共有用房,支持指导国有企业推进普惠托育服务发展。 4.制定普惠托育机构租用国有资产场地优惠政策,在租金方面给予减免优惠。 5.负责对涉嫌非法集资事件进行查处,严防托育服务领域非法集资。 6.积极支持落实相关金融和保险支持政策。 |
10 |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负责将托育从业人员列入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和政府补贴性培训目录,把育婴员、保育师、托育师等托育从业人员纳入人社部门职业技能培训计划,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补贴。 |
11 |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1.负责根据规划方案建设托育服务项目,与住宅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2.负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设施在施工图联合审查、质量监管、竣工验收等环节的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管。 3.负责对后期改造的婴幼儿照护场所,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婴幼儿照护相关的公共区域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4.优化街区路网结构,强化新建公共基础设施无障碍建设,稳步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和既有住宅电梯增设。 5.引导房地产项目开发充分考虑育幼需求。 |
12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 1.强化普惠托育机构用地保障,允许教育、医卫、福利、商服等用地类别用于发展托育服务,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供地计划,区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优先安排非营利性普惠托育机构拟用地计划。 2. 负责在新建居住区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10个托位规划托育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 3.负责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8个托位规划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 4.对普惠托育机构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对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采取公开出让方式予以保障。 5.探索在居住用地出让时,将配套建设规划托育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纳入规划设计条件, 并要求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6.允许企业利用现有闲置的教育、医疗、福利、商服等用地,在符合相关卫生、防护等要求的情况下进行改造建设,用于发展托育服务机构。 7.挖掘社区空余场所或共有用房,支持地方疏解腾退资源优先改造用于社区托育服务。 |
13 | 区卫生健康局 | 1.负责组织制定普惠托育服务的政策规范,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对普惠托育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2.负责普惠托育服务机构经核准登记后的备案工作和有关业务衔接。 3.负责组建普惠托育服务专家库, 开展婴幼儿照护卫生保健和婴幼儿早期发展的业务指导。 4.负责新生儿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按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妇幼保健工作要求, 做好新生儿家庭访视和婴幼儿健康管理、预防接种等服务。 5.牵头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组织对登记备案的婴幼儿照护机构进行综合评价, 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 |
14 | 区应急局 | 负责督促托育服务机构加强安全监管, 依法查处普惠托育服务场所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 |
15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负责监督指导托育服务机构燃气、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等工作。 |
16 | 区市场监管局 | 1.负责积极为营利性托育服务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提供便利服务,并通过信息共享平台与卫生健康系统等部门实现共享。 2. 加强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单位监管,确保质量安全。按照法律规定加强托育服务机构食品安全质量管理。 |
17 | 区统计局 | 负责组织实施托育服务行业以及人口、收入、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等领域的统计调查。 |
18 | 区行政审批局 | 负责社会服务机构性质、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托育服务机构法人的注册登记。 |
19 | 区公安分局 | 落实辖区托育机构治安防范监管责任,负责监督指导各类托育服务机构开展治安防范,全面配备监控报警系统,配齐保安人员。 |
20 | 区税务局 | 负责按照国家规定认真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提供社区托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减按 90%计入收入总额。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免征契税。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
21 | 区总工会 | 1.负责推动将托育服务纳入职工之家建设和企业提升职工生活品质试点工作,鼓励已建会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普惠托育服务发展工作,督促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普惠性托育服务,指导落实基层工会开展职工子女托管、托育所需经费可从工会经费中列支的相关政策。 2.加强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政策宣传,积极发挥工会组织沟通协调作用,引导用人单位落实女职工“四期”保护,加强女职工休息哺乳室建设。各用人单位工会做好职工家庭情况摸底,并根据需求做好母婴设施建设。 |
22 | 团区委 | 负责针对青年开展婴幼儿照护相关的宣传教育。 |
23 | 区妇联 | 负责参与为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 |
24 | 区消防救援大队 | 1.落实辖区托育机构消防安全监管责任,根据《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要求,进一步加强托育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强化托育机构消防安全宣传,将验收合格的托育服务机构纳入消防‘双随机’系统,对其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抽查。 2.负责督促辖区托育机构开展消防应急演练。 |
25 | 各园区 管委会 | 采取自建、联建、购买服务等方式,对园区职工开展普惠托育服务,空余托位向社会开放。 |
26 | 各街镇 | 1.落实辖区托育机构属地监督管理责任,对辖区开展托育服务的机构进行全面梳理排查,建立管理台账,及时掌握区域内托育服务的发展情况。 2.负责制定辖区托育服务工作规划,将普惠托育服务纳入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进社区普惠托育建设与改造,充分利用公共服务设施、闲置校舍、闲置办公场所等资源,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开展社区托育服务,可采取公办、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形式,建设一批布局合理、规范达标的普惠性托育机构,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种服务,各街镇每年新建或改建1家社区普惠托育园(辖区内幼儿园开设托班的不纳入计算),到2025年,各街镇每千人口托位数达4.7个。 |
27 | 区优生优育托育服务指导中心 | 1.建立“网格化包保指导”机制,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专家库,引领指导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对辖区内托育机构进行全覆盖“一对一”结对服务,对婴幼儿开展医疗救治、预防保健、中医辨识、营养膳食等专业服务。 2.开展辖区托育机构质控评价,定期开展学术交流、培训和课题研究,不断提升托育服务专业能力、强化运营管理。 3.开设家长课堂和科学育儿知识讲座,促进家庭提升科学育儿的意识和能力,为婴幼儿家长提供科学育儿、照护知识、技能咨询和培训,促进儿童早期发展和健康成长。 |